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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盐田区民政局发布时间:2024-11-08
答: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按照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民函〔2015〕266号)规定,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、芬兰、奥地利、荷兰、德国、阿根廷、乌拉圭、墨西哥、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,其他申请开具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事项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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